王秋霞与王粉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一初字第00338号
原告王秋霞,女,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卫红,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粉珍,女,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霞与被告王粉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霞于2015年元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秋霞撤回起诉。
诉讼费1850元,由原告王秋霞负担。
审判员 冯立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崔境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