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明章与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武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秦明章,男,1947年1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雒涛,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址武陟县兴华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辛明景,任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明章要求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明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明章负担。
审 判 长 高金旺
人民陪审员 柴 玮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毛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