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怀军诉王帅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3:53
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卢民三初字第46号
原告王怀军,男,1963年生。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男,1951年生,系原告哥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帅民,男,56岁。
原告王怀军诉被告王帅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王怀军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怀军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怀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宇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潘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