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天生与杜天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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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3:54
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卢民五初字第346号
原告杜天生,男,1952年7月3日生。
被告杜天德,男,1939年3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清,卢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杜天生与被告杜天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天生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天生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天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杜天生负担。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
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常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