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可明诉吕伟奇、岳霞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卢民一初字第30号
原告武可明,男,1996年9月7日生。
被告吕伟奇,男,1999年8月27日生。
被告岳霞丽,女,1996年4月15日生。
原告武可明诉被告吕伟奇、岳霞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可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