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玉梅与被上诉人班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玉梅,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金绍成,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班瑞,女,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广福、王松,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玉梅因与被上诉人班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玉梅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玉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玉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上诉人刘玉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王育红
审判员 马婵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