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431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日主动到案后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5日晚,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错车发生争执。2014年8月7日21时许,王某某在濮阳县五星乡谢店村谢某某家门前与谢某某的母亲李某某发生争执,谢某某随后与王某某发生厮打,谢某某将王某某的鼻子打伤。经濮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某鼻部的伤为轻伤二级,后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再次鉴定王某某左侧鼻骨骨折,鼻颌缝分离、移位,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王某某鼻部的伤为轻伤二级。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谢某某并宣读了其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陈某某、魏某某、田某某、谢某甲等人证言,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出示了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与定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晚,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错车发生争执。2014年8月7日21时许,王某某在濮阳县五星乡谢店村谢某某家门前与谢某某的母亲李某某发生争执,谢某某遂与王某某发生厮打,谢某某将王某某的鼻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左侧鼻骨骨折,鼻颌缝分离、移位,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4年9月2日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自行和解,被告人谢某某家人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三万五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谢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8月5日,我开车带着妻子给孩子打针,在王寨桥头处因错车与王某某发生了争吵。2014年8月7日晚21时许,我抱着孩子在街上玩时看到一辆车开着车灯停在我家门口,听到一男子与我母亲和妻子吵,男的喊着:“这是他家不,让他出来,我今天把他的腿卸了。”我妻子就说:“我把他叫出来,你把他的腿卸了试试。“我走到跟前,看到车前站了四五个人,其中王某某用双手撕着我母亲的头发,王某某的姐姐正拳打脚踢我母亲的身体。我将孩子递给我妻子,转身对他们几个人说:”你怪历害啊,打我家准备弄我呢?“我上前推王某某,王某某就松开我母亲过来用脚跺我肚子一脚,我就上前用拳头打他,王某某用手搂着我脖子将我摔倒在地上,我也抱住他,我们俩人在地上厮打对方,他还用手扯我的头发,从俺家小土坡上一直打到离车底二三米的地方。后来不知道被谁拉开,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右脚第五脚趾头淤青,尾骨、后脑勺、胸口、后肋骨疼,我母亲头疼、一只手小拇指疼。民警过去后,我看到王某某自己躺在地上鼻子流血了。当庭供认自己用拳头将王某某鼻子打伤。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8月5日因错车与谢某某吵架了。8月7日晚,我开车找我表姐问前天是怎么回事,我表姐魏某某劝我回家吧。这时,谢某某的母亲出来后就和我吵,说我到她家门上干啥。我下车后谢某某过来踢了我肚子上腿上几脚,我就和谢某某抱在一起,相互打了起来,谢某某把我的鼻子打流血了。
3、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5日下午,双方在王寨村西头错车发生吵架。第二天下午,王某某就打电话给我说此事,我就劝他说都是亲戚。2014年8月7日晚,王某某开车与他妻子陈某某、姐姐王某甲、姐夫赵某甲、还有他堂哥来我们村,我正好在谢某某家与谢某某母亲、谢某乙、谢某甲打麻将,我出来后就劝他们赶快走,这就是与他吵架的人家。谢某某的母亲出来后就与王某某吵了起来,王某某喊着要卸谢某某的腿。谢某某的母亲急了,用劲拍王某某的车,不知怎么王某某与谢某某母亲厮打了起来。这时谢某某从西边抱着孩子过来,看到王某某与他母亲打了起来,就把孩子给他妻子与王某某打起来。俩个人抱在一起倒在地上,接着王某甲与谢某某妈妈厮扯在一起,谢某某的妻子与王某某的妻子厮打在一起,他们都打乱了。我赶紧叫谢某乙、谢某甲拉架,回头看时王某某的鼻子流血了。
4、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5日,我们双方因错车吵过一次架,8月7日晚有事去谢店村和对方碰面后就吵了起来,对方妇女一直拍我们的车,后来她儿子就与我丈夫打了起来。双方的女的也打在了一起,不知怎么王某某的鼻子流血了,头晕后躺在了地上。
5、证人谢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8月7日晚,我与谢某乙、魏某某、谢某某母亲在谢某某家打麻将时外边有人喊魏某某,魏某某出去后,谢某某母亲也出去了,后来谢某某母亲就与对方吵了起来。我看到车上的男孩下车后说要卸谢某某的腿,谢某某母亲就往前走喊谢某某来,那男孩就用手推谢某某母亲的胸口,相互撕扯起来,把谢某某母亲拉倒了。双方如何受伤的不清楚。
6、证人谢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8月7日晚,我与谢某甲、魏某某、谢某某母亲在谢某某家打麻将时,外边有人找魏某某,魏某某出去后就吵一男的,那男的要卸谢某某的腿,李某某出去后双方的妇女就吵了起来。我出来后看到李某某被打倒在地,谢某某正被王寨的一年轻孩压抱在车左前门下的街面石沫上,俩人怎么打的没看清。魏某某过来后将谢某某与王寨的年轻孩吵开了,谢某某打电话报警了。
7、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5日,谢某某与王某某因错车吵架了。8月7日晚,王某某开车来到我家大门外找魏某某,魏某某出去后,我婆婆李某某也跟了出去,我听到李某某与王某某吵了起来。魏某某劝王某某别找事,王某某就叫我丈夫谢某某出来,要卸谢某某的腿。双方打了起来,这时谢某某从西边抱着孩子跑过来,把孩子给我就和对方的一男子搂在一起打了起来。王某某的妻子也与我厮打起来,双方打乱了。
8、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8月7日晚,我和弟弟王某某、弟媳陈某某、丈夫赵某甲、堂弟王某乙一起到谢店村找我表姐,在谢店村临街一家时正好看见我表姐魏某某在那户人家。没听清说啥,那家妇女和她儿子就将王某某摁倒在地上乱打,王某某鼻子被打流血了。
9、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5日,我儿子谢某某驾驶出租车经过王寨村时,因错车与王某某吵架了。8月7日晚,王某某驾驶一红色轿车到我家大门外找魏某某,我随后跟着出去了,我听到魏某某说王某某别找事了,这是他家。王某某喊叫谢某某出来,要卸谢某某的腿,要不他不姓王。我们双方就吵了起来继尔撕扯起来。正打着谢某某过来了,我不知谢某某和王某某谁先动的手。我头、脸、胳膊、腿、腰被打伤了。谢某某的脚趾、胳膊受伤了,王某某鼻子被打流血了。
10、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王某某和谢店这家因错车闹过矛盾。2014年8月7日晚,我们去八里庄送王某甲回家时,不知道王某某为啥开车拐到谢店前街,和对方谢店的人碰面后吵了起来,继尔打了架,王某某的鼻子被打流血了。
11、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8月7日,我与妻子帮内弟王某某挖排水沟,晚上王某某送我们回家时经过谢店找他表姐魏某某,后来在谢店村街上被人打了,啥原因引起的打架我不知道。
12、证人谢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8月7日晚,我接到弟弟谢某某的电话说我母亲被人打了,对方还要卸他一条腿。我回家后看到谢某某脖子上有一道红,我母亲头、脸肿了。
13、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8月7日晚,听到有人与谢某某家吵架。
7、濮阳县公安局濮公(活)鉴字(2014)56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濮公(刑)鉴(复)字(2014)0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某左侧鼻骨骨折,鼻颌缝分离,移位,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
另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住院病历及伤情照片,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在据证实。
上列证据均系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认罪态度,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戴文顺
审判员 翟国玺
审判员 后利珍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