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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来兵诉吴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4:3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122号
原告王来兵。
被告吴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兵诉被告吴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来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来兵负担。
审判员 刘瑞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孙 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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