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20 14:31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34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某乡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亚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20时5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豫SP2527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淮滨县北岗卡萨酒店西红绿灯路口处时,被现场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当场吹气检测,吕某某的吹气测试值为148.2mg/100ml。2014年12月17日,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作出14-723号乙醇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吕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76.95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以及立案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单、鉴定意见通知书;3.现场笔录以及照片;4.被告人吕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76.95mg/lOO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 翔
代理审判员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