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经文诉被告齐继富、齐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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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4:34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45号
原告刘经文,男,汉族,1969年生。
被告齐继富,男,汉族,50岁左右。
被告齐龙,男,汉族,20多岁。系齐继富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经文诉被告齐继富、齐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经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原告刘经文负担。
审判员  陈孝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