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辉与王振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牧民一初字第104-1号
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对原告金华辉诉被告王振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牧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定书第四页第十行“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金华辉承担3880元。”应为“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王振彬承担1800元。”
审判员 : 汤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苗方洁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牧民一初字第104-1号
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对原告金华辉诉被告王振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牧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定书第四页第十行“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金华辉承担3880元。”应为“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王振彬承担1800元。”
审判员 : 汤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苗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