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双晨与王川川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5:02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227号
原告宋双晨,男,1991年8月17日生。
被告王川川,男,1987年10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双晨与被告王川川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双晨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双晨负担。
审判员  任晓妮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