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晓玲与被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张志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5:19

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罗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张晓玲,女,1974年10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涂田军,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

被告张志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玲与被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张志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玲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晓玲负担。

审判员  董晓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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