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5:37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424号
原告朱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项城市高寺镇。
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马金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原告朱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张胜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