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柯诉桐柏县水利局水利行政处理案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10号
原告袁柯,男,28岁。
被告桐柏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李云飞,局长。
原告袁柯诉被告桐柏县水利局水利行政处理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同意对该行政行为重新调查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柯撤回对被告桐柏县水利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中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