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安顶诉鲁邦进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245号
原告鲁安顶,男,1970年11月10日。
被告鲁邦进,男,汉族,1961年8月13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安顶诉被告鲁邦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以被告已向其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安顶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门敬录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左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