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鸽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302号
原告李俊鸽,女,1970年9月18日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孙常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克,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鸽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俊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焜
审 判 员 沙智民
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