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甲、周某乙诉蒋某抚养费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237号
原告周某甲,女,2009年7月13日生。
原告周某乙,女,2011年5月5日生。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周俊,男,1980年11月28日生。
被告蒋某,女,1991年4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周某乙诉被告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甲、周某乙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得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