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诉刘某乙赡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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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5:42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481号
原告刘某甲,男,1942年10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国营,程湾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乙,男,1959年10月2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门敬录
审 判 员  王光伟
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左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