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二芳与被申请人林州市荣盛机械制造厂、唐锁成、唐亮、一审被告白海山、第三人桑永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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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5:46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2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二芳。
委托代理人靳文革。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市荣盛机械制造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锁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亮。
一审被告白海山。
一审第三人桑永生。
再审申请人马二芳因与被申请人林州市荣盛机械制造厂、唐锁成、唐亮、一审被告白海山、第三人桑永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马二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丽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