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傅瞩景因与被申请人付丽君、吴双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傅瞩景,男,汉族,1944年12月3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丽君,女,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双成,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傅瞩景因与被申请人付丽君、吴双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傅瞩景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是房屋纠纷,属于物权法范畴;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更不适用“短时效”。
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申请人傅瞩景的诉讼请求及本案实际情况,将本案案由确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故应当适用二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傅瞩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傅瞩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乔景涛
审判员 李运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