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佳卫、李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国勇,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进,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任艳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武佳卫,女,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长保,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佳卫、李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称:在我公司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后,我公司发现李长保的事故车辆未在我公司投保。事故发生日期是:2013年8月18日,李长保在我公司投保的交强险保险日期是2013年8月23日至2014年8月22日,交通事故并不在保险期间内,故我公司不应对李长保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对调解书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不违反自愿原则,调解书的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后发现李长保的事故车辆未在我公司投保,故我公司不应对李长保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该申请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所规定的对生效调解书进行再审的法定事由。
综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