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6:51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744号

原告赵某甲,女。

被告赵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审判员  谷建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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