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才等五人与河南汇禹建筑有限公司、刘振洲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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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6:51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752号

原告赵玉才,男。

原告赵安珍,男。

原告赵玉良,男。

原告赵书华,男。

原告赵成帮,男。

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运起,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汇禹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海霞,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振洲,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才等五人与被告河南汇禹建筑有限公司、刘振洲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才等五人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玉才、赵安珍、赵玉良、赵书华、赵成帮撤回对被告河南汇禹建筑有限公司、刘振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赵玉才等五人负担。

审判员  刘永晓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赵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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