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轩与唐国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小字第13号
原告张荣轩,男。
被告唐国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轩与被告唐国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轩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荣轩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荣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荣轩负担。
审判员 郑彦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