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连续与李耀贤、李耀胤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保第4号
申请人陈连续,男。
被申请人李耀贤,男。
被申请人李耀胤,男。
申请人陈连续因与被申请人李耀贤、李耀胤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连续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豫R0966H号轻型普通货车进行诉前保全,予以扣押。申请人陈连续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连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豫R0966H号轻型普通货车扣押至唐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石 展
审判员 赵 琼
审判员 刘春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孔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