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5号
原告黄某某,女。
被告李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晓
审 判 员 刘家相
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超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5号
原告黄某某,女。
被告李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晓
审 判 员 刘家相
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