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6:52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5号

原告黄某某,女。

被告李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晓

审 判 员  刘家相

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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