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6:52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3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丁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建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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