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91号
原告黄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曾红可,河南省唐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于被告在唐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文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周启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