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32号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陈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建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喜中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32号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陈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建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