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6:53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690号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马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互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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