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97号
原告蒋某,男。
被告刘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晓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晓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97号
原告蒋某,男。
被告刘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晓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