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6:53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97号

原告蒋某,男。

被告刘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晓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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