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铁军与吕青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6:54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068号
原告刘铁军,男。
被告吕青阁,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军与被告吕青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铁军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青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铁军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铁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铁军负担。
审 判 长  郑 彦
审 判 员  李 瑞
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
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