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6:54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685号
原告乔某某,女。
被告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建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