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某某与靖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7号
原告党某某,女。
被告靖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靖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彦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