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祝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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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6:55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827号
原告冯某某,女。
被告祝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祝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晓
审 判 员  刘家相
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