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某与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6:55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23号
原告刁某,女。
被告刑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诉被告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某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刁某负担。
审判员  贾钟爽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