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兰岐与石根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45号
原告刘兰岐,男。
被告石根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岐与被告石根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兰岐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兰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兰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兰岐负担。
审判员 杨基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