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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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6:56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311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唐念存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沈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