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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6:56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立民初字第5号
原告常某某,女。
被告谢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 琼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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