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6:56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492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建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田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