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康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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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6:57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81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康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康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康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康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永晓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