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延军与李磊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693号
原告康延军,男。
被告李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延军与被告李磊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延军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延军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康延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康延军减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郑 彦
审 判 员 唐念存
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