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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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6:57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082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徐 磊
审 判 员  李向举
代理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闫志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