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文丽与曲松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44号
原告熊文丽,女。
被告曲松芝,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文丽与被告曲松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文丽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文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文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熊文丽负担。
审判长 谷建辉
审判员 杨基石
陪审员 王 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