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与李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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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6:57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65号
原告李某甲,男。
被告李某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月20日以难以举证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刘永晓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