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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杜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6:57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611号
原告牛某某,女。
被告杜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互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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