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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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6:57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326号
原告孙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丽,唐河县湖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建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