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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某某与舒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6:57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53号
原告景某某,女。
被告舒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与被告舒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景某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唐念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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