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与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6:58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02号
原告尚某,男。
被告王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
审判员  唐念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朱晓丹